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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评 | 蔡乐渭:“买媳妇”并不一定是收买被拐妇女

蔡乐渭 蓟门决策 2022-05-11


蔡乐渭

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





1月28日以来,“丰县生育八孩女子”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从当地政府先后所发的几份公告来看,其“立场”从最初声称“不存在拐卖行为”,到近日对相关人士采取刑事措施,可谓是不断后退。在法学界,对事件讨论已经超越案子本身,而集中于对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是否应提高刑责问题,也有论者直接讨论“买妻”行为的法律责任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当然要承担刑责,此点大家都不否认;是否要提高刑责,双方都自己的理由,但都是本着维护社会正义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出发点,在此意义上双方差距并不大。不过,刑责问题的讨论基于一个前提,即“收买被拐卖妇女”行为的存在,或说对某一个“买媳妇”或“买妻”行为,已被认定为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”。针对一个具体的案子,此问题不解决,讨论刑事责任也就失去了基础。


现实生活中,类似于“丰县生育八孩女子”的许多的妇女,都是由东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男子,通过向“中间人”或女子的家人支付一定的金钱,从西部相对落后地区“买回来”的。在某些地方,这种通常被称之为“买媳妇”的行为相当常见,在笔者作过初步调查的一个较极端例子中,某村落100余户人家,“买媳妇”的高达近10家,比例约在8%。这些“买媳妇”行为的确在很多时候都属于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”,但并非任何时候都这样。


本人立场鲜明地谴责拐卖妇女行为,也反对所谓“买媳妇”行为,包括对使用“买媳妇”这样的词语来表述此类现象也不以为然----把人作为买卖的对象是对人的基本尊严的侵犯,但为准确讨论的需要,在未能找出更好用语的情形下,仍暂且使用这些词语。同时,本文也非严谨的学术论文,只是从生活经验与阅读观察出发,讨论类似现象。在这样一个前提下,可将前述所谓“买媳妇”行为,区分为以下不同情形:


  • 1.违背当事妇女意志,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拐卖行为;相对应地,收买行为也就构成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”行为。在此情形下,车浩教授所称的“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强奸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内容”的现象更有可能存在,甚至必然存在。


  • 2.当事妇女与中间人合谋,由中间人将妇女“卖”给男方,然后伺机出逃,有时出逃之后,很快又在周边再被“卖”一次或多次。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当事妇女与“中间人”合谋诈骗,既无真实的“出卖”,则男方收买行为是否构成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”也是存疑的。在此种情形下,是否存在强奸或非法拘禁等等行为,更值得探讨。若明确违背了女方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,则当成立强奸;若有时女方基于诈骗的故意,对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是有预见的甚至是半推半就的,此时是否构成强奸,则需详加认定。


  • 3.当事妇女明确知悉家人或中间人会收取一定金钱,但她们对金钱问题并不关注,只是自觉地想通过一定的途径外嫁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,改变原先的生活状态。我的一个发小,其妻子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嫁过来的,但人们仍然称之为“买来的媳妇”。此种情形之下,并不存在所谓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”行为。


  • 4.妇女对“被卖”是懵懵懂懂的,没有明确的意志,既无明确的同意,也无明确的拒绝,稀里糊涂就跟随中间人离乡到了男方家中,男方对其行动也未加明确限制。此种情形之下,是否存在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”行为,也需要加以区分,考察妇女对中间人收钱和带其出行的目的是否知情、是否自愿跟随前往等等因素。而那些所谓“几乎是天然地内含”的强奸、非法拘禁、故意伤害等行为是否存在,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

  • 5.其他情形。比如,对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正确认知自己行为的妇女予以收买的。


“买媳妇”现象内容复杂、类别多样,以上前四类情形是常见的情形。但仅是这四种情形,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然各不相同。讨论刑责问题当然很有意义,但现实生活无疑比静态的法律条文更为复杂,讨论刑责问题的同时,也要关注到如何认定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”问题。笼统地将“买媳妇”行为都视为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”行为,那是将复杂的现实生活简单化了。如果一定要以这种进路泛泛地展开讨论,那么,有时需要将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彩礼现象一并纳入讨论范围。


附:前述村落中的“买媳妇”案例


(案例情况来自初步调查,无法确保信息源表述了准确细节;对这些案例中的行为是否属于“购买被拐卖的妇女”、是否涉及刑事责任,均不予探讨)


案例1:男方C1,女方被“买”时似未满18岁。曾尝试离开,后被带回,无证据显示有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。曾有人就此报警,警方前来调查询问后,未采取进一步行动。现育有两子,于该村落生活。


案例2:男方H,女方被“买”数年后,男方送其单独前往四川老家迁移户籍,村民皆认为所谓迁户口系借口,将不再回村,称之为“骗子”。但女方很快回来,并对有人称之为骗子表示愤慨,后因故身亡。育有一子,现已成年。


案例3:男方Z1,女方20余年前被“买”,育有两女,已成年。现已融入本地,双方在城区生活,曾共赴女方老家探亲。


案例4:男方Z2,女方来自某西南省份,共同生活数年,育有一子。据称女方好赌博,后离异,但仍居住生活于本地城区,偶来看望男方父母。曾介绍老家女子与本地男子结婚。


案例5:男方C2,女方由案例4女方自其老家介绍而来,男女双方曾共同前往女方老家。育有一子,现于村中生活,除口音外,与一般村民无明显差异。


案例6:男方Z3,女方前来看望在本地生活之亲戚时,表示有意在本地生活,经人介绍与男方结合。育有一子,后在男方坚持下离婚,已回老家生活。与男方父母关系融洽,离异后仍曾前来看望。


案例7:男方Z4,与女方育一女,已成年。女方被认为工作、生活能力比男方更强。后离婚,女方仍在本地城区生活工作,与男方父母仍有联系,也与村邻有参加红白喜事等往来。


案例8:男方Z5,约在90年代初,曾“买媳妇”,后女方“出逃”,被截回后,有被剪头发等情形,但最终离去。


案例9:男方D,女方来自云南,育有一子已成年。在村期间,于语言、日常生活方面皆已融入,后因男方原因分开。


编辑:王一然

文章原标题为:

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刑责问题很重要,

但“买媳妇”不只是收买被拐卖妇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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